一、住院管理与补偿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调整为按80%补偿。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400元,调整为按70%补偿。
3.在本市一区三县、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级比例报销;患者到市外县、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或本市内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统一调整为按省级比例报销。
4.本县参合患者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为800元,调整为按50%补偿。(除重大疾病及打工者除外)
二、本调整方案从2014年6月26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废止,未调整的其它条款按原《实施方案》执行。
宁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