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工作,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品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费用结算等各项衔接工作。谈判药品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个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的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的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号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国家谈判药品和原新农合大病援助专项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24号)规定的药品(见附件2)。
二、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当年总额控制范围,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单独核算支付。在制定2019年结算办法时,结合2018年谈判药品的使用情况,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及患者需求,合理确定2019年的费用总额。
三、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需药品,进一步细化合理用药的考核指标,促进抗肿瘤药物在临床规范合理使用。从2019年起,不再将“药占比”列为公立医院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采购谈判药品,必须保证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和患者的正常使用。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经公开挂网采购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规范、相关物临床应用指南和诊疗能力,制定院内谈判药品使用规定,及时采购配备必需的药品,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供应和合理用药需求。
五、建立谈判抗癌药品采购及医保报销使用情况月报制度。为进一步掌握了解谈判抗癌药品使用情况,2019年1月—12月实行谈判抗癌药品采购及医保报销使用情况月报制度,请各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上报《国家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及医保报销情况表》(见附件3)。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1.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品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2.国家36个谈判药品、17种抗癌药药品名单
3.国家谈判药品挂网采购及医保报销情况表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