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贯彻执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我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按照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执行,以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要求,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和药师作用。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结合本机构合理用药管理情况,进一步完善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目录及工作流程。对开具目录内药品的处方开展前置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和结果运用。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公示有关信息,不断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对医务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培训。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要在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情况,制定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品种数量不限),每半年进行一次动态管理、调整、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调整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备案。
二、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管理
对目录内药品,一是各级医疗机构要履行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目录内药品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二是对已有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无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制定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目录内药品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技术规范培训,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三是将目录内药品的品种全部纳入药学部门处方审核和点评范畴,进行重点管理和监测评价,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及时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促进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合理使用。
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一)未纳入目录的化药及生物制品的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开具处方。同时,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用药情况加强处方(医嘱)点评和用药评价。
(二)中药的管理
1.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2.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3.在《通知》发布前,已取得中医类别以外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4.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5.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一是主要用于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二是对于县级(二级)医院暂不做硬性要求,将在下一步县级(二级)医院绩效考核中逐步实施。
四、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推进临床用药科学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重点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加强处方审核,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