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医“治未病”重点专科培育项目(以下简称“专科”)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果,增强专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旨在指导专科开展建设与管理工作,并作为专科“十二五”中期评估和终末评审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专科建设应符合《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的要求,并结合本要求进行建设和改进。
二、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专科科室名称符合《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按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有关要求,进行专科的基本条件建设。
第六条 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国中医药发〔2009〕23号)、《中医医院临床科室环境形象建设范例》和《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专科特点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三、人才队伍
第七条 专科专职医护人员≥8人,中医类医护人员比例≥70%;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占科室医师比例≥30%;具有中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科室医师比例≥30%。
第八条 专科负责人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指导健康状态管理和“治未病”服务人群干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效果总结的能力。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应从事中医工作20年以上,同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治未病”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备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和科研创新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术继承人应从事中医工作8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具备全面继承本专科学术带头人的学术思想和“治未病”服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能力。
第十一条 技术骨干应从事中医工作5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应用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和中医特色技术干预服务。#p#副标题#e#
四、 服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中医健康管理全程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水平、个性化、快捷方便的体检服务,制订包括个性化养生食谱、起居调养、情志调节、保健功法、经穴按摩方法等在内的健康调养方案,提供针灸、推拿、膏方、拔罐、穴位敷贴、药浴等个性化健康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常见病多发病高危人群和偏颇体质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组织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常见病多发病高危人群和偏颇体质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应用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
第十四条 对“治未病”服务人群进行随访追踪,并对常见病多发病高危人群和偏颇体质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的应用进行效果总结分析,按时完成总结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中医医疗技术手册(2013普及版)》(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3〕81号)的技术目录,积极应用中医药特色干预技术和方法。专科特色“治未病”服务技术项目≥8种。
第十六条 上级医师能够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不断提高中医“治未病”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护理人员应熟悉健康管理和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掌握并实施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和健康调养方案中的中医护理技术。
第十八条 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信息化建设,为群众提供体质辨识自测系统,建立体质分析数据库及体检资料数据库,实行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利用医院网站设立中医药养生保健专栏、健康讲座、编制实用性中医科普养生资料等形式,积极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传播中医养生保健的理念,宣传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
第二十条 专科服务量高于本区域中医类三级医院同专科平均水平,并逐年提高。
第二十一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为辖区内其他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示范,并取得一定成效,带动区域整体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水平的提升。
五、科研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围绕提高“治未病”服务效果开展干预研究,承担或参与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积极推动成果转化,研发相关服务产品≥1项。
第二十三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每年度应有以中医“治未病”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刊物上发表,或出版专著。
第二十四条 承担相关教学及培训工作;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每年举办省级以上以中医“治未病”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专题培训班。
第二十五条 专科建设周期内每年派出和接收一定数量的进修或培训人员,进修培训内容应与“治未病”服务相关。
六、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制定以提高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效果、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为总体目标的专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院制定专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有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学术继承人选拔与激励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完成重点专科协作组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利用专科视频网络平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专科所在医院应给予专科经费投入,专款专用。